濟南律師告訴你人事爭議與勞動爭議的區別
人事爭議與勞動爭議都是勞動者與企業之間的糾紛,但是二者還是有很大區別的,下面沃德律師事務所的小編就來為大家簡單介紹一下吧。
1、建立關系的合同的表現形式不同:人事爭議與工作人員之間是聘用合同關系,而勞動爭議之間的則是勞動合同關系。
2、勞動爭議解決的是由勞動法律所調整的社會勞動關系;而人事爭議解決的是人事政策文件所調整的社會關系上的部分人事用人及其他關系。在事業單位中存在著內部行政處分爭議,而企業中一般表現為勞動關系。
3、國家實現管理職能的主體以及管理關系不同:人事關系中的國家人事行政管理機關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以及工作人員之間存在的是一種具有直接利害關系的行政法律關系;沃德律師事務所提醒您,勞動關系是由國家勞動行政管理機關監督各類企業執行國家勞動法律法規,從而實現以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為主的一種非直接利害關系的監督關系。
4、一般事業單位由民政部門核準頒發《事業單位法人》證照,凡持有《事業單位法人》證照的單位均系事業單位,只是這些事業單位中的所有制形式存在不同;而企業則由國家工商行政部門核準頒證。
5、企業與職工之間是勞動合同關系,即勞動用工關系,發生勞動爭議只能到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訴;而事業單位中的人員情形要比企業復雜得多,其中有國家事業單位干部(具有人事編制的人員)、有聘用制干部(合同制干部)、有事業單位聘用人員、社會聘用人員、固定工、臨時工等類別,這些人員與事業單位之間的關系由不同的合同關系所聯系,其工資待遇、分配制度也有所不同,這也產生了不同的用人法律關系。沃德律師事務所總結:發生爭議后,具有人事編制的人員可到人事爭議仲裁委進行申訴,其他人員應作為勞動合同關系或視為勞動合同關系到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