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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息轉為復利,應在合同中加以約定,或按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金融規章辦理,并非指任何情況下均可將利息轉為復利,或作雙倍賠計付、履行。
(2)罰息后指合同期滿后,債務人不如約履行義務的,按照金融法規或合同約定,對債務人進行經濟上的懲罰,也可視為債務人承擔的違約責任。
(3)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后,債務人應如約支付本金、利息,或按約定償付滯納金。如果債務人不按判決書確定的數額履行義務,則應按照《民事訴訟法》第229條規定,被執行人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對此,僅指債務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的雙倍處罰,其他緩沖期間的利息應按本金數額計付,或按約定計付滯納金,而非在計算復利、罰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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