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法律顧問為您分享普通離婚時財產的分割標準
隨著社會的進步,夫妻離婚的情況已經比較常見的,導致離婚的原因又很多,可能是感情不和,也可能是出現了第三者,甚至有可能是家庭環境的影響,但無論是什么原因,離婚時都需要對財產進行劃分,下面山東法律顧問就為大家分享一下普通離婚的財產分隔標準吧。
對于普通家庭而言,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對于房產的分割是非常重要的一個部分,而房產在后買后是會增值的,導致增值的原因可能是市場因素也可能是人為因素,而人為因素有可以分為婚后裝修和婚后出租兩種。
1、對于婚后裝修的情況,如果房產為一方所有,則其行為性質依物權法理論應為添附,根據從物隨主物的原則,添附之物應隨房產屬于一方所有。但如另一方對房產裝修耗費了人力物力,司法實踐中會要求所有人對另一方進行適當的補償。
2、對于婚后出租的情況,所收取的租金應為法定利息,如夫妻雙方對租金收益分配無約定的話,那應當歸所有權人所有。但山東法律顧問提醒您,如另一方在房產出租上耗費了人力物力的話,所有人需要對另一方進行適當的補償。
3、如果是以因為市場原因增值,房產的增值就屬于財產的自然增值,因此應歸屬于產權所有人。
處理思路:
1、雙方均不能舉證證明其承擔了房產出租的全部經營管理工作,就應推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租金收益為共同財產;
2、產權方舉證證明房產出租經營管理完全由已方實施的,與對方無關,租金收益就應歸已方所有;
3、非產權方舉證證明其對房產出租承擔了全部經營管理工作,應根據雙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對房產出租貢獻力的大小決定租金收益在離婚時的分配比例,但山東法律顧問認為,判決時不能判定由非產權方獲得全部的租金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