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律師為您分析交通事故后正確選擇法院的重要性
隨著大家經濟條件的提高,擁有私家車的人越來越多,這也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幾率大大增加,在發生事故且對相關人員身體造成傷害的時候,正確的選擇法院進行訴訟,可以更大程度上保證自己的權益。下面濟南律師為大家介紹一下發生交通事故后正確選擇法院的重要性。
對于交通事故案件,我國是有具體規定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所以,交通事故案件不僅是交通事故發生地的法院可以管轄,被告所在地的法院也有權管轄。
很多人對于法院的選擇并不看重,他們覺得在哪個法院起訴都一樣,去被告所在地的法院太麻煩了,還不如直接在事故發生地的法院訴訟,但濟南律師提醒您,這種想法是不正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事故的賠償費用應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的標準計算:
1、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2、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
3、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
4、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綜上所述,很多賠償標準都是按照受訴地法院的標準計算的,而貧困地區與發達地區的標準相差是很大的,這對于受害者獲得賠金額的多少影響非常大,因此濟南律師建議大家,在選擇法院的時候一定要仔細考慮,以更好的保障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