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4條,只要勞動者提出,無需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都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嗎?
《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主要有四種:第一種為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第二種為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或因改制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第三種是連續兩次簽訂勞動合同,且沒有39條、第4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的;第四種是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種情況實際是對用人單位的懲罰性規定,實踐中并不會多見。
所以,符合該法第14條規定情形的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單位不能拒絕,而如果勞動者有違約、違規情形,或者勞動者技能已經不符合用人單位要求等情形的,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并不受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制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