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公司法解釋二》第22條的規定,是否必須在公司解散后才能要求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發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公司法》和《公司法解釋二》的規定,公司解散程序與公司清算程序是兩個不同的程序,只有履行完解散程序后,才會產生公司債權債務的清算問題,也才會出現公司股東如何對公司債權人承擔債務的問題。也就是說,在解散程序中,主要包括調解與和解程序,是否解散公司條件的審查判斷,依法判決公司是否予以解散,從而終結公司解散程序。如果公司股東和解了,或者法院經審查不符合解散公司條件的,均不會產生公司股東、公司對外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問題。只有公司解散后,進入到清算程序,才會產生公司股東或發起人如何承擔公司債務的問題。